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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童、王庆、孙立春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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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22:04
导读: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大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世童,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4号院26号。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朝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8)大刑初字第3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世童,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24号院26号。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6年6月20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0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6月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2007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庆,男,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城关镇范庄村258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4年11月20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2007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立春,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牛作坊村34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4月3日被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2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5年5月20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抢劫2007年8月16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7)第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贯学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三人预谋抢劫,于2007年8月8日19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凉水河绿地附近,持刀将在该处休息的李文海、王焕芳二人逼入李文海驾驶的沃尔沃牌轿车内,并将李文海、王焕芳捆绑,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2600元,手机三部(黑色摩托罗拉1200型一部,黑色摩托罗拉V3型一部,银灰色京瓷牌一部),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事主李文海、王焕芳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北京市公安局双井派出所、焦王庄派出所、永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电话记录单,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出示),被抢物品照片(出示)、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并当庭出示了现场照片。认为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三人预谋抢劫,于2007年8月8日19时许,在北京市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北路凉水河绿地附近,持刀将在该处休息的李文海、王焕芳二人逼入李文海驾驶的沃尔沃牌轿车内,并将李文海、王焕芳捆绑,共抢得现金人民币52600元,黑色摩托罗拉1200型、黑色摩托罗拉V3型、银灰色京瓷牌手机各一部,经价格鉴定被抢摩托罗拉1200型手机、摩托罗拉V3型手机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200元、600元。三被告人逃离现场,后于2007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所抢现金人民币40000元已起获并发还事主李文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事主李文海、王焕芳的陈述及其各自在侦查机关的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8月8日19时左右,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路有小区隔音墙(天宝园)的马路对面的草地上,被张世童、王庆、孙立春持刀押上李文海的车辆并将车开到开发区东环路与运城街口,对二人进行捆绑后,对二人实施抢劫的事实及被抢现金人民币、物品的数量。
  2、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北京市公安局双井派出所、焦王庄派出所、永顺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及电话记录单,证实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的身份。
  3、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被抢物品照片,证实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被抓获的时间;证实从被告人张世童的暂住处搜出赃款现金人民币肆万元、匕首两把、白色绳子一根、手套三副、甩棍一根、手铐一副、汽车钥匙一把、手机号码卡一张、手机两部并已扣押,并将人民币肆万元发还事主李文海;证实本案现场及被抢物品的情况。
  4、被告人王庆、孙立春的供述及各自在侦查机关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世童就是与二人共同实施抢劫的人。
  5、被告人张世童的供述,证实其供认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其抢劫的事实。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7、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所抢手机的价值。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凿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对三被告人依法从重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世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page]
  二、被告人王庆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孙立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8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2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世童、王庆、孙立春抢劫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二百元,追缴后发还事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兆山
人民陪审员  董志启
人民陪审员  闫占芳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白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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