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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丽峰抢劫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22:03
导读: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X,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4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转取保候审后外逃。200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栾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X,男,生于1975年7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6月24日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转取保候审后外逃。2009年5月17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栾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
栾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2009)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X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薛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6月14日上午,被告人薛X伙同王来全(已判刑、张红超(在逃)三人密谋盗窃栾川县赤土店镇庄科村路边杨玉娇机电门市里的电机和漆包线。商定后,于当日中午,由薛X出面到门市以马圈一矿洞修电机为由将杨玉娇骗至马圈街,由王来全、张红超租来一辆三轮摩托车到门市实施盗窃,二人用事先买来的钢丝剪把杨玉娇机电门市的门锁剪断入室,从中盗走铜质漆线包8盘(合174.82公斤)、四千瓦无转子电动机一台。盗走后藏于一线天附近的河沟边,用树叶盖上,二人又电话告知薛x让其脱身。后迫于压力,薛X在其父带领下到赤土店派出所投案自首。王来全、张红超将所盗物品通过间接方式退还受害人。所盗物品经物价部门鉴定,总价值达10065元。
200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薛X因无钱花,欲向已离婚一年半而又无纠纷的前妻王静珍要钱,但恐遭拒绝,便买来汽油装入矿泉水瓶,并带上打火机窜到城关镇北大街69号院王静珍家门前,将门骗开进入室内,在索要现金无果的情况下,拽断王家电话线,向地上抛洒少量汽油,拿出打火机打着又熄灭恐吓王静珍给钱,否则要点燃汽油,之后薛从王家床头柜内搜出现金300元、邮政储蓄存折一个、王静珍身份证一张,并迫使王静珍说出存折密码,然后逃离现场。次日,因存折密码错误而未能取出现金,薛将存折撕碎扔到伊河桥下。同年5月17日薛称自己在鸡冠洞迎宾馆,让王去取身份证,王报警后,110执勤民警将薛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其在公安机关供述、受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同案犯王来全的刑事判决书、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赃物价格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取保候审期间外逃,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和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丽峰一人犯数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薛X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总合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九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0二一年五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史 宏 远
审 判 员 常 玉 红
审 判 员 郑 云
二00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延 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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