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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汉借小百货店多次猥亵强奸幼女被重判

2012-12-18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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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年近古稀的老汉利用幼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弱点,以“暖脚”为借口,采取给现金、食品等手段,先后多次对数名未满12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强奸。10月12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廷西有期徒刑12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年近古稀的老汉利用幼女辨别是非能力较差的弱点,以“暖脚”为借口,采取给现金、食品等手段,先后多次对数名未满12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强奸。10月12日,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廷西有期徒刑12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

  现年68岁的被告人刘廷西系旬阳县段家河镇刺沟村农民,在本村经营小百货商店。2008年9月的一天下午,该村刺沟小学四年级学生安某(女,11岁)在放学回家途中到刘廷西的商店买方便面,刘即关上店门,采用诱哄的手段将其带到库房强奸。事后,刘给安某现金40元。此后,刘以同样的手段多次对安某实施强奸。

  同月的一个晚上,刺沟小学五年级学生韩某(女,11岁)上学路过刘家商店,被刘拉进屋内强奸,事后,刘给韩某现金6元。

  2009年3月的一天晚上,刘以让安某、韩某、柳某(女,11岁)给其“暖脚”为借口,先后将三人猥亵、强奸。次日晨,刘分别给付安某、韩某、柳某5至10元不等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廷西对不满十二岁的幼女进行奸淫和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告人以“暖脚”为借口,采取给现金、食品等诱骗手段,先后多次对多名未满12岁的幼女进行猥亵、强奸,严重摧残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成长,危害后果极其严重,其行为应按照法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宣判后,被告人刘廷西当庭表示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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