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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照哥哥撞死人逃逸指使弟弟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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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19:50
导读: 6月14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哥哥钱扬清交通肇事逃逸、弟弟钱扬水包庇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扬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钱扬水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审理查明,钱扬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19日22时许,驾驶黑



6月14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哥哥钱扬清交通肇事逃逸、弟弟钱扬水包庇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钱扬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钱扬水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钱扬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于2004年9月19日22时许,驾驶黑色风神蓝鸟小客车由西向东行至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世纪城北门路口时,将由南向北骑自行车途径此处的韩国留学生李某撞倒,致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钱扬清驾车逃离现场,随后又与钱扬水合谋,让钱扬水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其替罪,并伙同钱扬水多次对肇事车辆进行修复,毁灭其驾车肇事的证据。2004年12月20日晚,钱扬清被抓获。钱扬水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谎称是自己开车肇事,欲洗脱钱扬清的罪责。后在公安民警的追问下,钱扬清、钱扬水均供认了钱扬清驾车肇事的事实。现被告人钱扬清家属已交纳赔偿款15万元在案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钱扬清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被告人钱扬水明知被告人钱扬清发生交通事故且在案发后驾车逃逸的事实,而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明,为钱扬清掩盖罪行,并帮助钱扬清毁灭犯罪证据,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考虑二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量刑时对其均可酌予从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法,不再提出上诉。 作者:苏君彦 刘慧芳 发布时间:200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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