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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死人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16-01-10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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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很多人心中,认为只有开汽车出了事故才是交通肇事罪,实则不然。近日,齐河一名男子因骑电动车与他人相撞并造成他人死亡,被齐河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

  2015年9月的一天,齐河的宋某波早早起床,和往常一样悠闲地骑着电动自行车,行驶在宽阔的马路上。早上7点多,正值上班高峰期,特别是沿着迎宾路通过铁路桥洞这一路段,更是莱钢、旺旺、晨鸣等企业职工上下班的必经之路。正当宋某波行驶到烈士陵园附近时,意外发生了。

  “我看到在我前面有个老大爷骑着一辆红色的电动车由南向北顺行,我车速比老大爷的车速快。我用力加速,正当两车并排行驶时,那个老大爷不知为何,突然向我这边拐了下方向,我躲闪不及,他的左车把碰到我右手上了,之后我就歪倒在了隔离护栏上了,老大爷也倒在了护栏上。”宋某波在事后回忆说。“大爷你没事吧?不行咱往医院去看看。”宋某波赶紧把老大爷扶起,并查看是否受伤。“没事,我光擦破点皮,要不你带我去包包。”老大爷看了看自己,可能是感觉自己也无大碍,便随口说,要不你走吧。”

  为了安全起见,宋某波还是带着老大爷来到了桑园赵卫生室。卫生室医生给老大爷处理了一下手上的伤口,还没贴好纱布和创可贴。可就在这时,老大爷突然感到不舒服,并向医生说:“我有点不得劲,感觉腿使不上劲,想吐,身体发抖。”

  随即宋某波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老大爷家人的电话。约十分钟后,老大爷被送到齐河县人民医院救治。然而,虽然经过医生的全力抢救,老大爷还是于9月9日死亡。经齐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老大爷因为­脑损伤死亡。

  经依法审查,齐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3日以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宋某波。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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