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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未关车门导致乘客摔死获刑1年

2015-07-22 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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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公交司机在车门未关闭时启动车辆,致准备下车乘客摔死,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司机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案件回顾:

  公交司机韦某在车门未关闭时启动车辆,致准备下车乘客摔死

  2014年1月14日13时50分许,公交司机韦某严驾驶6路公交车搭载乘客从黔西县城关镇方向往林泉镇岔白方向行驶,途经Y068线4公里(牌庄村三组)处停车卸客时,在车门未关闭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行驶,致使准备下车的乘客高某摔出车外受伤,后被害人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1月21日死亡。经黔西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高某系­脑损伤死亡。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韦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韦某严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在此案已审理终结,黔西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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