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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故意杀人、抢劫一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2-12-18 19:53
导读: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1日,马某与常某二人以洗澡为名,将被害人梁某带到吐鲁番新站某清真寺旁,马某用刀架在梁某脖子处,常某将梁某腰间的手机取下,而后二人将被害人梁某致伤扔进一渗水井内,向井内填土报逃离现场,致使梁某死亡。一年后案发,二人被控杀人、抢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1日,马某与常某二人以洗澡为名,将被害人梁某带到吐鲁番新站某清真寺旁,马某用刀架在梁某脖子处,常某将梁某腰间的手机取下,而后二人将被害人梁某致伤扔进一渗水井内,向井内填土报逃离现场,致使梁某死亡。

一年后案发,二人被控杀人、抢劫罪。

本案二被告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按律可斩。但经律师辩护,法院基本上采纳辩护人意见,判马某死缓。

关于马某故意杀人、抢劫、盗窃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指派担任马某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马某,查阅了本案材料,又听取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 本案中两被告事前没有杀人动机,只有骗财的念头,或者说是抢劫的念头。因为双方事前在商量时也仅是想骗取或抢劫被害人的手机,只是在抢劫的过程中随着双方争执的进一步升级,才发展到杀人动机的出现。因此,该两被告的杀人属临时起意,在抢劫中发展到不能自控的情形下,才产生了杀人的念头。这与漫无目的、没有对象选择的、不特定的随意杀人有根本区别。后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前者。

2, 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其所有的犯罪事实,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能如实供述,也体现了其在归案后对法律的敬畏和悔罪的表示。

3, 马某的行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令人不齿的。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通过我们的了解,其家庭和社会对其畸形心理的形成、对其犯罪念头的产生有或多或少的关系。

在马某七岁时,其父母就已离婚,马某就一直随其父亲生活,而其父亲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且性格怪僻,对马某从没有过真正良好的教育,马某生活在单亲且几乎无人对其真正抚养教育的家庭,其形成的性格也就可想而知。放纵、放荡就是他生活的内容。而马某也从来没有上过学,是文盲,从小对法律及知识的认识就是陌生的。而在生活出现偏差以后也没有人能给予正确的指导,以致于越陷越深,这不能不说是家庭的悲哀也是社会的悲哀。因此今天马某能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能站在今天的审判席上,不是其主观上就想如此,也不是与生俱来,与家庭和社会没有尽到责任不无关系。

4,同是杀人行为,与其他穷凶极恶,不择手段的杀人行为相比,本案中的杀人行为在量刑时也有可以网开一面的地方。结合中央少杀,慎杀的方针,以及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制理念,辩护人认为,可以给马某及常某一线生机。

因此,请合议庭考虑本案的具体案情,也考虑到马某无知的一面。给马某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予以从轻处罚。

请合议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

辩护人:罗建权

新疆睿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7-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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