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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美学生毒杀室友,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

2019-01-0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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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人们生活条件变得越来越好,也有更多的家长希望把自己的孩子送到国外去接受更好的教育,但是很多孩子在国外没有处理好人际关系也会存在隐患,近来一位留美学生毒杀室友,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前美国宾州理海大学(Lehigh University)中国学生杨某20日因被控谋杀未遂、攻击他人等罪名被传讯,随后被移送至北安普顿郡监狱。那么关于留美学生毒杀室友,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找法网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留美学生毒杀室友,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应当立案。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因此,不管被害人是否实际被杀,不管杀人行为处于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等哪个阶段,都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留美学生毒杀室友,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

  二、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

  1、情节严重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

  (1)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动机而杀人;

  (2)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3)杀害特定对象如与之朝夕相处的亲人,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的杀人;

  (4)产生诸如多人死亡,导致被害人亲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等。

  2、情节较轻的犯故意杀人罪

  犯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女实施这种行为;

  (2)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3)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4)帮助他人自杀;

  (5)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6)防卫过当

  (7)避险过当(实施紧急避险的一般都会被认定为避险过当减轻处罚)

  三、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

  1、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本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

  2、故意杀人罪的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

  3、故意杀人罪的主体要件

  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故意杀人罪的主观要件

  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的情节。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留美学生毒杀室友,故意杀人罪的立案标准,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不管行为人最终是否被杀害,也不论是处在故意杀人罪的哪一个环节,都应该予以立案,还有什么相关专业的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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