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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见死不救致丈夫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5-08-13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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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养义务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于1983年同胡某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7年后夫妻关系逐渐恶化,至2001年10月再次发生口角打架而分居。被告人孙某和女儿住在临时小卖部内,胡某住原宅院内。2001年11月某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孙某和其弟回家检查通往小卖部的电源时,发现胡某躺在床上,口不能语,身不能动,不省人事。孙某见状,既不将胡某送医院诊治,也不请医生诊断,而是和其弟将胡某抬放在大门外的地上通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当晚二人又将胡某抬到街对面一间闲置的小屋内,不给予其照料。第三天晚上,孙某和其弟将胡某抬回家中放在床上。第四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孙某的父亲前去看望胡某时,发现胡某已经死亡。法院经过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律师点评】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晶晶: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故意杀人罪也可以通过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作为形式来实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遗弃罪的区别在主观方面表现为,遗弃罪是为逃避或转嫁抚养义务,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婴儿、老人或患病者,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将被害人丢弃在容易被人发现的场所,便于及时得到他人救助。而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具有抚养义务或救助义务的人死亡的后果,却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中,被告人孙某与被害人胡某系夫妻,具有夫妻间的抚养义务,当胡某有病不省人事后,被告人孙某有救助义务,但被告人孙某不但不履行救助义务,反而将不省人事的胡某先后放置于一间闲置的小屋和无人的家中,达60多小时,致使被害人胡某得不到救助,病情延误而死亡。被告人孙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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