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因怀疑丈夫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趁他醉酒睡着之际,妻子持剪刀将丈夫的“命根”剪断,并丢进马桶里冲走。近日,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刑。 那么,该罪应该如何量刑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6日凌晨3时许,在福州市鼓楼区五凤兰庭的家中,妻子郑某因怀疑丈夫陈某出轨,趁他熟睡时剪断其“命根”,并扔到马桶里冲走。幸好被同住的陈某父亲及时发现后报警。随后,陈某被民警送到福州总院泌尿外科紧急手术。
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医生说,陈某“命根”几乎不在了,就算恢复,也会影响夫妻生活,但所幸的是命保住了。
另查明,案发后丈夫陈某对妻子郑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故意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郑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郑某的行为得到陈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郑某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缓刑的适用情况
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