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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闹事砸坏液晶电视被判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01-14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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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陈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情简介】

  2009年6月28日晚,27岁青年陈某应朋友之约到某酒吧喝酒,觥筹交错间,陈某看到包厢电视中的女演员以为是真人,多次伸手触摸都无法摸到,陈某一怒之下将手中话筒砸向电视机,将该47寸液晶电视砸坏,价值人民币5130元。酒吧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后,陈某被依法逮捕。随后,法院一审判决陈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结果】

  陈某不服判决,以自己是初犯,该犯罪行为也系酒醉后精神恍惚所致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其是否处于醉酒状态下毁坏公私财物不影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

  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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