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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的计算

2012-12-18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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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是对于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数额能否相加。笔者认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犯罪特征相同,作为连续犯,是将连续实施的数次犯罪作为一个犯罪整体来决定刑罚的,而且法律未明文规定既遂与实施终了的未遂要分别计算,因此在认定盗窃数额上也应一并计算。二是对于一年内二次

  一是对于盗窃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数额能否相加。笔者认为,盗窃既遂与未遂的犯罪特征相同,作为连续犯,是将连续实施的数次犯罪作为一个犯罪整体来决定刑罚的,而且法律未明文规定既遂与实施终了的未遂要分别计算,因此在认定盗窃数额上也应一并计算。二是对于一年内二次盗窃,每次数额都未达到较大标准但累计数额较大的能否定罪。笔者认为,刑法关于盗窃罪的构成并没有排斥二次盗窃累计达到数额较大的情况,虽然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此专门规定,但高法关于抢夺犯罪的解释中,规定了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这一解释符合刑法的行为连续性理论,行为人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应以一罪论,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既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多次盗窃数额可以累计,那么二次盗窃也可以进行累计,才能保持刑法的统一适用。三是一般盗窃、入户盗窃、扒窃均有不同的起刑标准,如果单独皆未达到处罚的数额标准,三者数额能否相加。司法实践中对此颇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不论盗窃类型、盗窃数额,只要在一年内作案次数累计达到三次以上,就可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多次盗窃也要考虑数额问题,其累计应达到本地区规定的一般盗窃的“数额较大”起刑点。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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