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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羊群又送回 要求“酬劳”露马脚

2012-12-18 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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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两名农村小青年盗窃他人家15只羊群后,由于警方正在调查,便声称在路上捡的羊群送给失主,后要求失主拿2000元“酬谢”费,事情败露。4月1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宋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法院经审理查明

      两名农村小青年盗窃他人家15只羊群后,由于警方正在调查,便声称在路上捡的羊群送给失主,后要求失主拿2000元“酬谢”费,事情败露。4月1日,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宋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杜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零时许,家住该县孝敬镇坞庄村22岁的宋佳和17岁的杜某密谋后,窜至本村李某家,将村民李某和来某喂养的15只羊分两次盗走,伺机卖掉。在羊群被盗后,失主立即向警方报案,公安人员即到现场调查。两名小青年怕被识破,于当日找到村支书,声称昨天晚上路上拾到一群羊,支书立即将其两人领到两名失主家中,经双方陈述,认定是李、来两家丢失的羊群,并立即从杜防家老院将羊群赶回。

      做为感谢,失主将100元钱交给两青年请客,但两名小青年觉得太少,第二天又到失主家,要求失主拿2000元“酬谢费”,商谈中,失主觉得两名小青年中其中一人好象几天前来到家里看过羊群,声称买羊,由于主人不卖,那名小青年就走了。随即,失主的儿子打电话报警,两名小青年还没离去即被抓获。经鉴定,15只羊共价值702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佳、杜某乘深夜无人之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判处宋佳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杜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来源: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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