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南宁市横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成功破获1起电缆盗窃案,现场抓获1名犯罪嫌疑人。
7月14日下午1时许,南宁横县城东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时至中山南路路段时,发现零零散散的电缆线散落在地面上,这是什么情况呢?根据经验民警怀疑是有人偷电缆。“电线没有打包带走,说明作案人员还在附近。”民警立即下车查看现场,发现在不远处的电线杆旁架着一个伸缩梯,有1名可疑人员正爬在上面剪电缆,梯子旁还堆放着一捆已经切割好的电缆线。
看到民警来到,梯子上的男子吓得双腿发腿。待男子下来后,民警对该进行盘查,男子顾左右而言他,眼神躲躲闪闪。民警依法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嫌疑人陆某(化名)是广西贵港市覃塘人,居住在贵港市覃塘的一个乡镇,没有工作。陆某在今年7月初伪装成电力公司和通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先后5次从广西贵港流窜至在南宁横县校椅镇、横州镇的偏僻地方盗窃电缆,再将盗窃得手的电缆进行转卖,涉案金额约3.8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陆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管盗窃物品数额大小都可能被定罪处罚。如果是盗窃没在使用中的电缆,涉嫌盗窃罪,没有达到盗窃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盗窃罪与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界限在于侵犯的客体。破坏电力设备罪侵犯了公共安全,而盗窃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根本不可能侵犯公共安全。只有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才应当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要判断盗窃电力设备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要考虑其破坏的具体对象、程度、后果综合判断。电力设备是否正在使用是判断行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通常来讲,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一般会危害公共安全,但不必然危害公共安全。
还要结合电力设备设置的位置、影响范围、危害结果来综合判断。这里所称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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