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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2021-05-01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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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盗窃这种行为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是不允许的,而且也是违法的一种行为,对于犯罪分子来讲,如果有盗窃行为的话,建议要及时的向相关的部门自首。那么结伙盗窃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一、结伙盗窃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首先,主犯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按照第一个量刑幅度进行量刑。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结伙盗窃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二、结伙盗窃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三、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物品,也可以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客体。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

  (1)该物品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一般情况下,是指有形财物,但是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手机号码等。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衡量。

  (3)在空间上能够被移动。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以上就是关于结伙盗窃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如果出现了结伙盗窃的事情,对于社会的影响是很不好的,尤其是避免出现盗窃公司财务等情况,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对此大家还有不明白的,建议咨询一下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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