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扬州发生一件怪事,快递员将快递送到秦某小区的门卫室后,价值2980元的东西在秦某取走前不见了。经调取监控发现,是一个8岁的小女孩偷偷将快递拿走了,而小孩父母刚开始是否认的,但是在监控面前只能承认了。可是在赔偿秦某快递损失这一问题上,小女孩父母以“”8岁小孩知道啥”和快递丢失并不全然是小孩的责任为由拒绝全额赔偿。那么,小女孩父母的说法成立吗?这样合理吗?
我们要知道,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8周岁,其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应有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8周岁以上的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也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自己的行为导致他人的生命、财产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证明自己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侵权责任。
8岁小女孩到门卫室偷偷取走快递,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数额已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但是由于其未成年,因此不作立案处理,但是民事赔偿责任是难以避免的。而其父母称“8岁小孩知道啥”为由拒绝赔偿的,是错误的。8岁小孩已经有一定的鉴别是非和了解犯罪的能力,作为父母也应该进行正确的引导,而不是以年龄小不懂事不知情为由则放纵孩子的过错,从而导致他人财产受到严重损失。因此父母需要为孩子的错“买单”,对秦某丢失快递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快递员取得秦某的认可将快递留存在门卫室,那么快递员是无须为快递的丢失负责;另外如果秦某是在合理的时间内去门卫室取快递,那么秦某也无需为自己丢失快递负责。如果情况相反,那么秦某和快递公司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快递得以被小孩偷走是有多方因素导致的,但是在这个事情中,我们应该要清楚认识到年龄小不应该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明知小孩的心智并没发展完善,更是要注意对孩子成长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