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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盗窃医疗设备构成盗窃罪?

2017-03-08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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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医生,监守自盗,盗窃医疗设备,这样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找法网小编下面给你分析。

  一、案情

  1979年出生的汪某某作为一名医生,却监守自盗,2013年盗窃自己工作的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的医疗设备,并将盗窃的医疗设备带至亳州,放在其工作的办公室内。2016年汪某某又潜入亳州市立德卫生院盗窃一台超声波治疗仪,该超声波治疗仪也在其办公室内被查获。3月2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赃物,由扣押单位发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汪某某在其曾工作的江西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手术室内,将治疗颈椎病的医疗设备XJ-03射频控温热凝器一台、基础性卡特医用臭氧治疗仪一台、三套钩活刀及四根穿刺针盗走。经江西省万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XJ-03射频控温热凝器、基础性卡特医用臭氧治疗仪等设备价值174446元。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汪某某办公室内查获上述被盗物品,并已扣押。

  另查明,2016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汪某某潜入亳州市立德卫生院门诊中医科一房间内。13时42分,被告人汪某某将中医科内一台型号为KM-600超声波治疗仪盗走。经亳州市谯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超声波治疗仪价值47025元。

  2016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亳州市药都医院疼痛科将被告人汪某某抓获,同时在其办公室内搜查出一台型号为KM-600超声波治疗仪,现已发还立德卫生院。综上,被告人汪某某实施盗窃2起,盗窃数额221471元。

  二、小编说法

  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汪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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