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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蟊贼重操旧业 盗窃车辆因害怕又送回

2015-08-2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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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延川县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刘某、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均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子长县男子刘某为接送孩子方便,就萌生了盗窃车辆的想法。于是,他与白某、徐某在延川县盗窃了一辆面包车。在警方调查期间,刘某有点儿害怕,与白某将车辆还回。据了解,这三人都曾因盗窃罪被判过刑。8月18日,延川县法院再次以盗窃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1月10日,家住子长县的刘某向白某提出,自己为了接送孩子上下学,想弄一辆汽车。当即,白某又联系了延川男子徐某。当天晚上,三人一起来到延川县城伺机盗窃,白某和徐某在一处烟酒副食门市的人行道,盗得一辆灰色昌河车,由刘某驾驶逃回子长县。

  据法官介绍,车主随后报案,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嫌疑人刘某作案后感到十分害怕,过了20多天,刘某决定将面包车还回去,便与白某将所盗车辆偷偷开回原处。据了解,车主找到面包车后,将此事告知警方。警方通过进一步侦查,通过沿途公路监控,将三人抓获。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26830元。

  延川县法院审理认为,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刘某、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盗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均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白某具有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刘某、白某主动返还被盗车辆,酌情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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