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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出狱后不思悔改 11天盗窃16次获刑2年

2015-08-26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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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159元、港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奉节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浙江人吕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出狱后仍然好逸恶劳贼心不改,窜至奉节11天内连续盗窃16次,共盗窃他人财物及现金总价值5万余元。近日,奉节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吕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11天盗窃16次

  吕某现年35岁,汉族,女,大学本科文化,系浙江省余姚市某街道无业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5日被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吕某刑满释放后仍好逸恶劳不思悔改,于今年2月窜至奉节县进行盗窃,在2015年2月6日至2月16日期间,先后到奉节县城的手机店、餐厅、服装店、诊所、鞋店、化妆店、火锅店等处盗窃16次,共盗窃他人的现金及银行卡、医保卡、购物卡、钻戒、手链、项链、苹果6手机、钱包、提包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4159元、港币1000元。

  犯盗窃罪获刑2年

  因涉嫌犯盗窃罪,吕某于2015年2月17日被奉节县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执行逮捕。案发后,吕某已将赃款赃物全部返还给各被害人,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4159元、港币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性质、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奉节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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