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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开走被扣车辆被以盗窃罪判刑

2015-07-2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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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汤某的面包车被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扣押后,该车已处于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占有控制之下,汤某采取秘密的办法,将面包车由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汤某自己名下的车辆被工商局暂扣后,然后趁保安不注意将车偷偷开走。7月20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汤某的行为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6月14日16时许,汤某驾驶一辆面包汽车在新密市西大街腾龙水暖市场推销假冒塑料管件时,被群众举报。因汤某涉嫌无照经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汤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及车上管材货物暂扣在工商局院内,并向其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晚10时许,汤某来到新密市工商局院内,趁保安不备,用备用钥匙,将面包车开走。新密市工商局发现被扣押的面包车不见后,便报了警。2014年7月6日,汤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案发后,经鉴定,该五菱荣光车价值37620元。

  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被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予以保管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盗窃罪。

  新密市检察院检察官郭艺辉介绍说,汤某认为,车是自己的,并不存在偷车的故意,仅是妨害执法活动的不当行为,应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检察机关认为,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汤某的面包车被工商行政执法机关扣押后,该车已处于工商行政执法机关的占有控制之下,汤某采取秘密的办法,将面包车由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占有转为自己占有,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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