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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打牌输钱后结伙入室盗窃领刑“四进宫”

2015-07-03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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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男青年,三次获刑,出狱后却仍不知悔改,只因打牌输了钱,便伙同他人入室盗窃,打算挣点“轻松钱”。

  近日,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今年27岁的罗强系营山县城南镇人,初中文化。曾于2005年6月7日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3月23日被惠城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3年3月6日被惠城区人民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4月30日刑满释放。

  然而,三次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他得到教训,2014年11月19日下午,罗强打牌输了钱,便与“乌龟”(外号,现外逃)共谋后在营山县外西街一小区易某家盗窃。罗强在外望风,“乌龟”入户盗得保险柜1个,保险柜内装有现金2160元,黄金项链1根,房产证,存折、保险单。案发后,被告人罗强的亲属退出所分获的赃款1500元。

  2014年11月30日,罗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强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强在刑满释放不满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罗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所获赃款,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根据被告人罗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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