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赵某的女友出于信任将自己租房的钥匙交给男友。怎料,男友赵某在2010年5月22日,趁女友回老家之际,进入女友租住的房屋内,盗走女友信用社的银行卡,从中取款2万余元后又将银行卡放回原处。2010年6月5日,女友发现卡内钱被盗后遂报案,男友赵某随之落网。事后,赵某退还了女友2万元现金,女友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亦考虑到与被害人的关系,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2011年7月13日,法院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