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构成重婚罪的行为有两种:(1)有配偶而重婚;(2)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从犯罪的属性上,重婚犯罪属于行政犯。
所谓行政犯,是相对于自然犯而言;其违法性需要通过法律的二次评价,由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而成立,没有这些规定则不存在违法性。通俗地说,行政犯所规范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该行为的界定。
比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取决于《枪支法》对“枪支”的界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取决于《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界定;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取决于《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界定;等等。
如果在这些行政法律法规之外进行解释,认定烟枪也属于枪支、认定菜肴照片也属于商标、认定个人离婚协议也属于国家秘密,那么无疑是荒谬的。
同样,重婚罪的违法性应当由《婚姻法》及相关行政法规进行界定,司法解释的规范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树上开花,脱离重婚的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