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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叛危害国家罪的行为

2012-12-18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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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首先,勾结外国,不仅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如外国政府驻我国的使馆、领馆等,而且包括勾结外国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背叛国家罪是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首先,“勾结外国”,不仅包括勾结外国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和其他国家机构,以及这些机构在我国的代表机构如外国政府驻我国的使馆、领馆等,而且包括勾结外国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如外国的公司、企业组织,还包括外国的个人,即与外国官方机构、组织无关的纯粹以个人身份出现的人。 “勾结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指勾结台湾等地区的官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和个人。香港澳门虽然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回归祖国,但在目前情况下仍可视为“境外”。与某些国际组织进行勾结,应视为“勾结外国”,不是这里的“勾结境外机构、组织”。对“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更不应笼统地解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官方性组织、社会性团体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因为如作这种解释,必然把本条第一款的内容也包含进第二款之中,而从设立第二款的本意来看,“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应与“勾结外国”相区别,否则就无须规定第一款的内容了。此外,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未提到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也是因为第一百零二条中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本身即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第一百零六条中的“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仅仅是加重处罚的情节,不是犯罪构成要件。

  其次,必须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上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如擅自允许外国在中国享有司法权,擅自允许外国军队进驻本国;危害领土完整的行为,如擅自与外国签订条约,割让中国领土;危害军事安全的行为,如勾结外国发动对中国的武装进攻。在外国占领中国期间,勾结外国军队对中国军队发动进攻,或者帮助外国军队扫荡中国的村庄、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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