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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4被告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刑

2013-03-13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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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贾xx等4名对河南xx集团大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04年10月20日,河南xx集团公司大平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放炮,引发延期性特大型煤...

  8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贾xx等4名对河南xx集团大平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告人已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

  2004年10月20日,河南xx集团公司大平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放炮,引发延期性特大型煤与瓦斯突出,进而引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48名矿工死亡,35名矿工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35.7万元。被告人贾xx身为煤矿通风科调度员,事故当日在接到井下瓦斯超限的报警后,没有及时向矿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也未采取停电撤人措施,延误了救助时间,事后,还撕毁并伪造事故当日值班记录;被告人景永振身为煤矿调度员,事故当日对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却不按规定及时采取停电撤人措施;被告人彭向军身为煤矿通风科科长,作为事故当日通风科值班领导,不坚守岗位,擅自离岗,使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被告人付相庄身为煤矿矿长助理,作为事故当日矿值班领导,在值班期间玩牌娱乐,没有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和发现问题,接到安全监控系统长时间报警的报告后,不能及时指挥值班调度员组织有关部门派人迅速处理,也未按规定采取停电撤人措施。以上4人对事故发生均负有直接责任,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05年9月18日,河南省新密市法院一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贾xx、景永振、彭向军、付相庄有期徒刑七年、六年、四年、三年。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二审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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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于违章行为,既可以是无意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外,必须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标准,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的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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