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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2012-12-18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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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9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学界通常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

自79年刑法颁布以来,刑法学界通常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单位既包括国家的,又包括集体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职工在生产和作业中,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来看,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已不仅限于国家和集体单位的职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也不仅仅表现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在生产和作业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这两种情形。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以及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超能力生产等。尤其是一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违规生产经营。以至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屡见不鲜。现行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与现实状况已不相适应,在立法上应加以完善。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范围

依照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仅为单位职工,范围过于狭窄,与我国目前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司法实践已不相适应,应作补充和完善。其主体包括:

1、单位职工。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通常为直接从事生产和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和直接指挥生产的管理人员。

2、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依照刑法规定,本罪主体为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职工和直接指挥生产的管理人员。但是,近年来,随着生产性人员劳动技能的提高和安全意识的增强,因“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引发重大责任事故的却愈来愈少。相反,由于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或者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我行我素;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超能力生产,尤其是一些私营矿主非法开采等等;以至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却愈演愈烈。而现实中,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主管人员是否真正履行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职工提出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采取了措施,对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有无改正,是否存在超能力生产、非法开采等等。因此,不论行为人的身份、职务如何,也不论其是否是生产性或者非生产性人员,只要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都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page]

3、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 司法实践中,一些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私营矿主、矿山承包经营个体户为牟取暴利,不顾民工的生命安全,雇佣民工非法私挖乱采,屡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央视《今日说法》节目曾报道山西省灵石县一私营小煤矿矿主甄月秀雇佣当地农民工私挖乱采,造成20余名农民工丧生井底。近年来,媒体类似的报道屡见不鲜。 而事实上,关于群众合作经济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早在198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中,就明确规定既包括国营和集体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包括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的从业人员。对于群众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主管负责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按刑法第114条(79年刑法)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1987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证开采小煤矿矿主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的批复》中,将无证开采的小煤矿从业人员也包括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中。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批复》指出,“无证施工经营者在施工过程中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可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尽管“两高”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作了扩大司法解释,但遗憾的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没有采纳,因而对这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司法实践中认识不统一,无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多以行政处罚了事。

综上所述,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不应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普通职工;也不仅包括国家的和集体的单位的人员,还应当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在内的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几类人员:一是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二是外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公司的人员;三是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四是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中的从业人员,包括经批准登记合法成立的和未经批准登记非法组成的群众合作经营组织或个体经营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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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客观方面的内容

依照刑法第134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通常表现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本罪犯罪客观方面的两种情形。但现实中发生事故的原因远非如此。从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来看,除了直接从事生产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直接指挥生产的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之外,还表现为有的因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主管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的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或者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擅自复工;以及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超能力生产等。对此,有关法律已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83条、 第85条、第88条也分别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故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客观方面应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一)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四 )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的,或者经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关停后擅自开工、复工的;(五)为牟取暴利,违规开采或者进行破坏性开采的;(六)超能力生产的;(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的行为。[page]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立法完善

综上所述,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无论在犯罪的主体,还是犯罪客观方面,显然已不适应现实状况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应加以补充完善。在犯罪主体上应扩大其范围,包括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中,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的人员。此外,增加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包括一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逃匿以及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隐瞒不报或者慌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不作为行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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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可以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即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轻信能够避免,由此导致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对于违章行为,既可以是无意违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   (四)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的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外,必须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重大伤亡”和“严重后果”的标准,造成重大伤亡和严重的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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