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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煤矿矿长被捕

2013-03-13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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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新华社电陕西省镇巴县盐场镇的水磨沟煤矿2月20日发生冒顶事故,造成5名矿工遇难。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煤矿矿长冯乾武近日被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月20日,陕西省镇巴县盐场镇水磨沟煤矿发生冒顶事故,5名正在作业的四川籍矿工被困在矿井下,后被证实全

  【案例】

  新华社电陕西省镇巴县盐场镇的水磨沟煤矿2月20日发生冒顶事故,造成5名矿工遇难。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煤矿矿长冯乾武近日被镇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月20日,陕西省镇巴县盐场镇水磨沟煤矿发生冒顶事故,5名正在作业的四川籍矿工被困在矿井下,后被证实全部遇难。现已初步查明,水磨沟煤矿原本存在安全隐患,但矿长冯乾武不但没有加以整改,还违规安排不具备资格的张某担任安全员,盲目生产,此次事故系一起责任事故。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情节特别恶劣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1)致多人死亡;(2)致多人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4)造成了特别恶劣的政治影响。

  2、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特别恶劣的,如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多次意见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已发生过事故仍不重视劳动安全设施,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等。

  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犯罪行为人的表现特别恶劣的。如重大事故发生后,行为人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而是只顾个人逃跑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使危害结果蔓延扩大的;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企图嫁祸于人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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