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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

2013-03-1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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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厉国智1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陈xx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承包经营了鄞州全红电镀厂21号、22号的两个电镀车间。在此期...

  作者:厉国智

  1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陈xx自2003年上半年开始,承包经营了鄞州全红电镀厂21号、22号的两个电镀车间。在此期间,陈xx没有按照规定对生产车间安装触电漏电保护装置,也未对滚镀行车进行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2006年8月13日上午,在该车间作业的工人毛志刚在操作滚镀行车时,因上述原因触电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xx作为承包经营电镀车间的主管人员,未按国家规定安装安全生产设施,致使生产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鉴于被告人陈xx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5.2万余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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