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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主体的认定

2012-12-18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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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法律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对于其主体的认定,一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否必须是正式职工?是否铁路企业单位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我们认为,对于此罪的主体,应当作以

  我国法律规定,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于其主体的认定,一直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是否必须是正式职工?是否铁路企业单位的所有职工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我们认为,对于此罪的主体,应当作以下的认定:

  1, 直接从事铁路运输生产作业的人员。是指直接参与铁路安全运营的各级行车指挥调度人员、车站行车作业人员、车站运转作业计划人员、驼峰设备操作员、车站调车作业人员、列车运转乘务员、机车乘务员等。

  2, 与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生产作业人员及管理指挥人员。主要是指铁路工务部门的铁道线路工、桥梁工、隧道工、钢轨探伤工、道口工、路基工;供电部门的牵引电力线路安装维护工;电务部门的铁路信号工、铁路信号组调工;车辆部门的车辆机械制修工,包括检车员(客列检)、乘务检车员、红外线值班员、货车列检人员以及这些部门管理指挥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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