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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民事赔偿问题

2016-01-22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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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从最高院2014年实施《关于使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刑事暴力犯罪,导致人身伤亡的,不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了。有打了白打,打死白打之嫌。有些人还询问交通肇事罪导致的人身伤亡,是否能够得到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呢?且看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

  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交通肇事罪与其他暴力犯罪导致的人身伤亡规定不同。交通肇事罪导致的人身伤亡,都应当赔付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并且肇事人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和商业险的,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逃逸,也没有明文约定的免责情况,都应当在承保范围内赔偿。

  另外,投保合同中免责条款,如果没有特别的明示,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尽了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无效,应当以保险合同赔付被害人的人身伤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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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另外,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因此,您可以以起诉司机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物质损失(包括助力车的损失,医疗费用等、)、精神损失。 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本案刑事部分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如果对法院判决赔偿你的损失存在异议,你可以提出上诉。如果被告不执行法院判决,不赔偿损失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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