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今年60出头,常年居住在江西赣州市会昌县一个偏远的小山村里。乔某回乡定居之后,心里并不畅快,因为他和同组村民李某之间还有一段往事没有处理,这让他始终如鲠在喉。
原来,年轻时,乔某和李某因为家离得较近,算是比较好的朋友。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双方逐渐彼此看不惯,并经常发生争执。因为乔某口舌较为笨拙,在此前的交锋中从未赢过,所以他怀恨在心,总是寻机打压一下李某,出上一口恶气。
为了用损招整治一下李某,乔某真是寝食难安,每天都在四周转悠,寻机下手。乔某在熘达的时候正好路过李某的田间,发现李家田间的草垛十分惹眼,但也让他灵光一闪。在四周瞅了一圈,发现无人之后,乔某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打火机点燃了草垛,然后迅速离开。
幸运的是,经过村民的齐心协力,火势很快被控制,最终扑灭,而躲在一边看热闹的乔某感觉到了无比的舒心畅快。当天早上七点多,乔某趁着没人,又潜入李某家山场上的荒田里,故伎重施放了火。因为已经有失火的事件,村上的防火队早有防备,但火势太大,惊动了镇上的灭火队到场才扑灭。然而正当镇上的灭火队要走的时候,李家的荒田再次着火,这一次火势十分大,并迅速蔓延到了林间。
随后镇村以及李家均报了警,誓要揪出这个扰乱村民安宁,危及村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真凶。因为自知无法抵赖,乔某承认的自己的放火的事实。最终乔某也被当地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责令赔偿损失。
放火罪不是行为犯也不是结果犯,而是危险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无论损害是大是小,其只要是故意为之,就足以引起危险的结果。因此,在惩治放火行为人时,不需要造成严重的后果,就可以判定构成放火罪。一般情况下,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危害到公共安全了,如在楼宇之间放火或者在特定环境放火。这样的行为,无论是否有结果发生,都会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公私财物损失巨大的,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从惩罚角度来说,放火罪的严重程度不言而喻。因此,无论有多大仇多大怨,也要平心静气,不可莽撞行事。
危险犯是以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包括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性是在案件中实际存在的危险,而抽象危险性是行为认定为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性。
所谓具体危险犯,是指需要在司法上就具体个案进行是否存在现实性的具体性危险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抽象危险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通常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因而不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判定的一种危险犯类型。
比如说放火罪属于具体的危险犯,只有根据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火力大小、与可燃物距离地远近等),客观地认定使对象物燃烧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能成立放火罪;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认定窃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就已经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三、危险犯存在犯罪中止形态法律中如何认定
只要符合犯罪中止条件,都可以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有以下特征: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后,犯罪呈现结果前均可中止。包括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阶段的中止和实行行为终了的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刑法》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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