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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案

2013-03-0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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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基本案情: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06年3月1日凌晨2时许,伙同刘某、赵某(均在逃)在保定市某村北,盗割中国网通保定分公司通信电缆1-6杆,共计250米,造成损失31706元,电缆被割致使526户居...

  基本案情: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06年3月1日凌晨2时许,伙同刘某、赵某(均在逃)在保定市某村北,盗割中国网通保定分公司通信电缆1-6杆,共计250米,造成损失31706元,电缆被割致使526户居民固定电话通讯阻段,阻段时间21小时30分左右。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xx,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我作为李xx的辩护人参加了诉讼。

  法律文书: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李xx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李xx,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李xx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不准。

  一、本案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主要特点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犯罪。破坏了公用电信设施就一定危害公共安全的认识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因为仅仅破坏了几个公共电话亭或者某几家住户的家用电话线,并不会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更不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只有破坏行为导致了一定程度或者范围的实际危害后果,才可能符合刑法第124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有五种情况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而本案中,只有中国网通保定分公司的《证明》。在证明中只是说明了526户居民的固定电话无法使用,晚上11:30分抢修完毕恢复使用。那就产生一个问题,这样的损害后果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五种情况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那种?根据第五条规定,本解释中规定的公用电信设施的范围、用户数、通信中断和严重障碍的标准和时间长度,依据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现在案卷中没有任何国家电信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测算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也就是说,李xx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的五种情况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李xx不应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李xx的行为应以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定罪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行为。综合本案事实,对李xx应以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罪定罪量刑

  三、本案李xx属于初犯,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李xx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希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被告予以公正的裁判。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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