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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最大的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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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7 12:06
导读: 近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下达了(2005)铜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了铜川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32起犯罪最大、数量最多的案件。被告人李xx犯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罪...

  近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下达了(2005)铜中法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了铜川近年来破坏、盗窃电力设施32起犯罪最大、数量最多的案件。被告人李xx犯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罪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刘四犯破坏电力、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被告人刘建设犯破坏电力设施、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张xx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男,36岁,陕西富平县人,刘四,男,33岁,富平县人,刘建设,男,38岁,富平县人,张xx,男,25岁,富平县人,四被告伙同刘军社(另案处理)等人,结伙一起,从2004年3月至2005年5月被逮捕前,连续多次在铜川市耀州区及新区、渭南市富平县、咸阳市三原县等地,使用作案工具破坏钳3把、保险绳2付、脚扣2付、扳手1个、钳子2把、木棒1根;“雅马哈”牌三轮摩托车1辆,共同作案,其中李xx参与共同破坏电力设施28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6440.45元;参与共同盗窃2起,盗窃额23800元。刘四参与共同破坏电力设施案12起,造成经济损失54876.2元;参与共同盗窃2起,盗窃额23800元。刘建设参与共同破坏电力设施8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06.96元;参与共同盗窃1起,盗窃额13600元.张xx参与共同破坏电力设施10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56.97元。四被告无视国家法律,疯狂盗割正在使用的电力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施罪。被告人李xx伙同刘四、刘建设等人盗割尚未投入使用的电力设施,数额巨大,其行为又均构成盗窃罪。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刘四、刘建设、张xx所犯的罪名成立。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条款,依法判处被告人李xx犯破坏电力设施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刘四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8千元。被告人刘建设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张xx犯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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