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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南县特大袭警案庭审纪实

2012-12-18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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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月9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法庭里座无虚席,震惊全国的广南县特大袭警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云。文山州检察院派出4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采用多媒体举证系统进行举证,受害人单位广南县公安局多名民警以及被告人
 2月9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法庭里座无虚席,震惊全国的广南县特大袭警案在这里公开开庭审理。担任本案审判长的是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云。   文山州检察院派出4位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采用多媒体举证系统进行举证,受害人单位广南县公安局多名民警以及被告人赵忠文亲属10余人到庭旁听。    抢劫杀人爆炸:检察官控三宗罪 公诉方以被告人赵忠文涉嫌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向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起诉书指控,2006年10月23日23时许,因群众报告赵忠文形迹可疑,广南县杨柳井乡派出所民警罗民与治安协管员罗洋到杨柳井街上找到赵忠文进行盘问并要求赵忠文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赵忠文不去,并骑上摩托车想跑,当罗民制止时,赵忠文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罗民4刀后逃离。次日凌晨,赵忠文逃回百花草村家中,携带炸药骑着摩托车载其妻子逃至莲城镇坝赖水库其母熊天珍(另案处理)家躲藏。事发后,公安机关部署抓捕赵忠文,民警周卫鸿、岳代武、张显和治安联防队员高峰、王江驾驶警车追赶,距熊天珍家约100米远时,赵忠文将4包炸药(共20筒)投向警车,致警车被炸毁,民警周卫鸿、岳代武、张显、高峰、王江被炸伤。经鉴定,罗民、岳代武为重伤,周卫鸿、张显、高峰、王江为轻微伤。  公诉方列举的证据显示,一名被炸民警的小腿肌肉被炸飞,治愈后仍出现小腿凹陷,已不能恢复正常。  检察官指出,袭警案发生后,广南县城陷入一片恐慌之中,特别是出租车司机,人们害怕赵忠文身上的炸药,怕他穷凶极恶又会干出什么“惊天动地”的事来。  起诉书还指控,被告人赵忠文伙同他人曾4次抢劫出租车。2006年5月20日凌晨1时许、晚22时许、23时许,及次日21时许,被告人赵忠文伙同李昌福(已判刑)、“保祥”(小名,在逃)分别在广南县城、砚山县城以租车出城为由,将出租车骗到无人处,用匕首威逼驾驶员后实施抢劫。    抓获:2400人次历时7天6夜 在法庭上,检察官追述了抓捕赵忠文的过程。  从2006年10月24日凌晨5时开始,警方就在路口盘查出文山县城的行人和车辆。武警文山支队组织武警官兵协助抓捕,共出动警力2400人次。广南地区山多林密,嫌疑人又是本地人,对地理环境非常熟悉,给抓捕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处。30日12时,赵忠文在该县南屏镇大牙扫村委会大牙扫村背后山丫口落网。历时7天6夜,广南县“10·24”特大袭警案成功告破。  庭审显示,赵忠文为潜逃作了充分的准备,期间曾得到过别人的帮助。在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中,赵被抓捕时身上还带有衣物、鞋子、饼干等物品。公诉方出示的一份证人证言显示,以上物品是赵逃到他一亲戚家后得到的,但赵离开后,亲戚不敢报警,害怕警方一时抓不到赵,而赵知道后则回来报复。赵的母亲熊天珍的证言显示,她给藏身在一个破窑洞里的儿子送饭时就劝他自首,但最终没能说服赵忠文。“我怕被他们打,我让我妈给我买一张手机卡,我要找上级领导说。”然而,赵忠文的母亲最终也因涉嫌包庇罪被警方逮捕。    袭警动机:无照摩托车被查扣报复警方 赵忠文在庭审中对其多次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解其不配合公安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是因为当时其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牌照,自己也没有驾驶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害怕摩托车被没收。当民警罗民制止他逃跑时,他即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猛刺罗民。他说,车是结婚时妻子的陪嫁品。“以前我将自己的衣服送给别人的时候,妻子称如果连这车也不在了,就说明我不爱她了。”  为何用自制炸弹袭警?赵忠文解释说,他来到继父家后,看到自己的摩托车被警方推走,产生报复心理。  “你要拿我的车,我就炸你的车。”于是,他将包装好的炸药包点燃后,朝着警车扔了过去。当第一包炸药爆炸后,车上的人下车朝着他所在的位置开枪,眼看自己无法脱身,他又点燃一个扔过去,当扔到第4个时,车上的人全都退开了,他趁机逃脱。  当法官问到炸弹的来源时,赵忠文交代:“雷管和导火线是以前就安装好的,我回到家拿到火药后,临时制成了炸弹。”炸药、雷管等是赵忠文在一采石场打工获得的,当时拿来是想炸石头建井,炸警车当天总共带了20筒炸药,分4次投向警车。  “我回家的时候经过看守所,我在那里站了近五分钟。”赵忠文说,他当时曾想去自首,但最后还是没进去,因为他认为自首不能去看守所。    庭辩焦点:爆炸罪是否成立 整个庭审过程中,赵忠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证据和前两个罪名均没提出疑义,但对爆炸罪名,辩护律师认为不能成立。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毁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辩护律师认为,赵在向警车扔出炸弹的时候,他的目标很明确———警车,而在现有的证据和他自己的供述中都可以看出,他当时并没注意车上的人,而且爆炸地点是在一个偏僻的水库旁,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不是很大。  公诉机关则认为,在距水库不远处就有人居住,且所投炸弹的威力很大,足已危害到公共安全,应该以爆炸罪论处。  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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