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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还是诈骗罪?

2012-12-18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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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04年1月,赵某等三人伙同现役军人陈某、张某假冒军队警备纠察人员,身着纠察制服、佩带警棍,先后四次在路上扣下挂有假军牌的车辆,并要被扣车人在某个时间到军区警备处接受处理。之后,赵某等人将扣押的车辆低价销售。四个被扣车人分别到警备区查问时,才知道被骗

2004 年1月,赵某等三人伙同现役军人陈某、张某假冒军队警备纠察人员,身着纠察制服、佩带警棍,先后四次在路上扣下挂有假军牌的车辆,并要被扣车人在某个时间到军区警备处接受处理。之后,赵某等人将扣押的车辆低价销售。四个被扣车人分别到警备区查问时,才知道被骗,被骗车辆价值共计11万余元。

  对该案的定性,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人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假冒军人身份或职衔进行诈骗,应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赵某等人是利用被害人挂假军牌心虚、害怕警备纠察人员而不敢反抗的心理,扣得车辆获取钱财,应定敲诈勒索罪。笔者认为,赵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冒警备纠察人员,以纠察为名骗扣被害人车辆,构成诈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军人的身份或职衔进行诈骗,损害军队的声誉、正常活动,或者侵犯公共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主要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军队的声誉及其正常活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权。(2)行为手段不同。前者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衔进行诈骗,后者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3)犯罪的主观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后者是追求非法利益,既可以是公私财物,也可以是其他非法利益。尽管两罪有上述区别,但在行为人冒充军人的身份或职衔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就容易被混淆,本案即属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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