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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第几条

2021-06-07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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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们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国家外交部每天的工作是非常繁忙的,那个时候的高层犯罪人员基本都是靠走私来获取利益,所得的赃款也都是在境外银行存款,以此来隐瞒犯罪所得。那么,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第几条?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第几条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法第395条第2款),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自已数额较大的境外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的行为。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第几条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怎么判刑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隐瞒境外存款的,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依据隐瞒的数额对当事人进行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三、隐瞒境外存款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主要需注意罪与非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一)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隐瞒境外存款罪不以存款来源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在境外取得的合法收入,也属于规定的境外存款。因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立法原则是针对境外存款的监督,而不在于追究其财产来源是否有过错。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否则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隐瞒不报境外存款,且数额较大的事实才能构成犯罪。因此,从犯罪形态看,这种犯罪只有既遂,没有未遂。

  (二)注意区分一罪与数罪。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受贿后,将赃款转移出境,存入境外的银行的行为,法律已明确规定为犯罪。所以,如查明行为人已构成贪污罪或受贿罪,又将赃款偷偷转移存入境外,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对确实查不出犯罪来源的“存款”,可只以隐瞒境外存款罪定罪量刑。如果国家工作人员的境外存款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应以臣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处。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是第几条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其实我们如果是要按照法规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那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行,要是行为人不具有这样的身份,自然也就不能认定构成此罪。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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