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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记“行贿罪”

2012-12-1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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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胡长清案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早已了结了,但实际上并未全了,还有那些向胡长清行贿的人也同样触犯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新华社先后发了几条消息,报道向胡长清行贿的8起案件审判情况。这些行贿人曾分别向胡长清送款数万元至数十万元,被判处一年、两年、三年有期

“胡长清案”在人们心目中似乎早已了结了,但实际上并未全了,还有那些向胡长清行贿的人也同样触犯了法律,要受到法律制裁。近日,新华社先后发了几条消息,报道向胡长清行贿的8起案件审判情况。这些行贿人曾分别向胡长清送款数万元至数十万元,被判处一年、两年、三年有期徒刑不等,个别行贿数额较小的才免于刑事处罚。

  不只接收贿赂是有罪的,行贿同样也有罪。但这对于有些人来说似乎有些想不通:谁钱多得没处花,要拿去送给人呢?是没有办法啊。事实上可能确实如此,一些权力者由于不能秉公用权、公正办事,或有以权谋私的企图,逼得你按其意图行事,对其进行贿赂。可是从理论上这理是讲不通的,对于权力者不能秉公用权或滥用权力行为,不仅有党的纪律进行约束,有相应的组织进行监督,而且有《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管束,无论是上对下,还是下对上,抑或权力者之间,都是可以按章办事和有法可依、依法起诉的。既然有法可依,可按章行事,可一些人为什么还要走歪门邪道呢?所以对搞歪门邪道的人进行依法处置是合情合理的。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不得已而为之”,有些是“主动贿赂”。如向胡长清进行贿赂、也是贿赂现金最多的某公司老总周雪华,开始胡长清并不认识他,他设法认识胡后,就开始向胡贿赂,他的理论是“世人皆鱼,我垂钓之”,他拿金钱当诱饵,让胡上钩,最后迫使胡按其意图办事,使自己从中获得暴利。这种拉人下水、完全背离经济运行规则的行为,不是犯罪是什么呢?

  无论是被动行贿还是主动行贿,都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和权力的使用以及经济运作的公正性,理所当然的属于违法行为。这里笔者感到最需要一提的是,有些人并没有把行贿当作有罪,认为自己是受害人,亏了钱财,怎么还能被定有罪呢?不否认这些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是受害者,但这有点像拿出自己的刀让他人去杀人一样,等于为他人犯罪提供了条件,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了。更何况一般都是行贿在先,受贿在后,两者都违法,触犯了刑律。也许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过去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行贿者进行追究的并不太多,但最近不仅对向胡长清的行贿者,同时对向成克杰的行贿者,以及其他行贿者都一一进行了追究,以至成为时下的一个热门话题。这一切对于我们每个人都是有警示意义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杉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白对象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根据本法第91条规定,公共财物分为两类:其一,当然的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其中,国有财产,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所拥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是指集体经营组织所拥有的所有权属于该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是指通过捐助或专项基金手段募集的用于扶贫或其他公益事业的慈善性质的款物;其二,拟定的公共财物,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其中,根据本法第92条的规定,私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拟定的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虽然实际上属于公民个人,但是由于它们处于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对其应以公共财产论。
  另外,依本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非国有单位的财物,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有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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