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某市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杨某为承建相关道路建设工程,给时任某市委书记的陈某等行贿近30万元。12月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这起商业贿赂案,一审以行贿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以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1996年至1998年,杨某在自身无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时任某市交通局局长的肖正发(另处),以其他建筑公司名义,先后取得两段公路承建工程。为表示感谢,杨某先后三次共送给肖正发现金11万元。
2004年,杨某为取得另一公路承建工程,先后两次各送给时任某市委书记的陈某(另处)1万美元,希望在工程上予以照顾。但直到案发前,该工程一直未动工修建。
法院认为,杨某在向陈某行贿时,已拥有自己的公司,且系公司法人代表及执行董事,其为了公司能够获得工程而行贿可视为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单位行贿罪构成要件。因杨某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