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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行贿罪案例

2012-12-1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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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卫建武侯阳近日,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济源支公司罚金52万元,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程三喜、财务科长王志萍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为吸收国有企业济源市货运信息中心的保险业务,时任被告单

作者:卫建武 侯 阳

近日,河南省某某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对单位行贿罪判处某保险公司某某支公司罚金52万元,对该公司法人代表程某、财务科长王某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至2005年12月,为吸收国有企业某某市货运信息中心的保险业务,时任被告单位经理的程某安排财务科长王某,违反相关规定,在明知货运信息中心不能领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情况下,采取虚列手续费支出的方式,从公司财务透支现金26.27万元,分多次暗中支付给货运信息中心。案发后,该款已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在与货运信息中心经济往来中,为争取货运信息中心在该公司投保,向货运信息中心支付手续费,其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国有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已构成对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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