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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主观界限

2012-12-18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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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自己的行贿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此外,行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行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明知自己的行贿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仍然实施该行为,希望这一结果的发生。此外,行贿罪在主观上还有一个重要特征,那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是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则不具有行贿罪的风险。那么,如何界定“不正当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长期对“谋取不正当利益”认识不一致,不利于惩治行贿犯罪的现状,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2条明确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违反法律的利益”,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的利益。“违反法规的利益”,既包括违反行政法规的利益,也包括违反地方性法规的利益,如为了获取某一职务,而向主管领导行贿。“违反国家政策的利益”,是指违反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的利益,它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根据国家政策,不符合提干等条件而进行的行贿等。

  这里的“国家政策”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政策和党内的规定,违反这些政策和规定的利益,也属于不正当利益,如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买官卖官引发的行贿罪。“违反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是指违反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没有明确将地方性政策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判定“不正当利益”的依据,如果这些政策和规章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则不能将它们作为判定的依据。

  2、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即受贿人违法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提供利益。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贿人提出明确的要求;二是受贿人提供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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