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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2012-12-18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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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

刑法对行贿罪的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一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条释义:

一、概念及犯罪构成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行贿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公务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且达到一定的数额。

1、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财物;

2、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送以财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人以上行贿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上海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起点标准:1、行贿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2、行贿8000元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行贿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2、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1、行贿30万元以上;2、造成直接损失30万元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关自己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实施这种行为,意图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对本罪的认定

刑法第389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三、刑事责任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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