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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授虚开发票,科研经费成唐僧肉,被判贪污罪

2017-01-25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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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省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原本用于支持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经费竟然成了“唐僧肉”。

  一、高校教授虚开发票

  昨天,省检察院发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张某、杨某、李某等人利用在高校任职的职务便利,将巨额科研经费揽入自己腰包。这些原本用于支持创新、推动科技进步的经费竟然成了“唐僧肉”。一个科研项目配套资金少则二三十万,多则一百多万,这激起了张某的贪欲。他从“黄牛”手中购买大额设备物资虚假发票,或制作人员劳务支出,套取巨额科研经费。在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张某多次利用担任相关科研项目高校方面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虚列劳务费的手段骗取科研资金共120余万元。

  经调查,张某在三个项目中(其中有一个项目与杨某共谋)套取科研资金120万元,个人共计分得80余万元;杨某在五个项目中(其中有两个项目分别是与张某、李某共谋)套取科研资金330万元,个人共计分得230余万元;李某在同杨某共谋的一个项目中套取科研资金90多万元,个人分得40余万元。到案后,3人均对合谋骗取科研经费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徐州云龙区检察院公诉,张某、杨某、李某因犯贪污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二、贪污罪量刑情节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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