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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2012-12-18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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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智文,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延安市七里铺小学家属院。200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捕前系延安市体育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某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住陕西省延安市七里铺小学家属院。2004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因涉嫌受贿被依法逮捕。捕前系延安市体育局产业管理科科长兼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延安管理站站长。

  辩护人任东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二字(200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成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任东强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中,经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聘任被告人李某为省体彩中心延安市管理站站长。2002年3月,李某被延安市体育局党组任命为该局产业科科长。在2004年元月份延安市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李某先后四次从延安体彩站出纳杨志凯处领出现金41.5万元,李将其中的30万元用于支付体彩销售费用。元月底,杨永明(另案处理)在结算销售费用时,为感谢李某的关照,将结余的11.5万元发行费送给李某,李遂将此款收受。2004年5月份,李某在与省体彩中心结算时,将11.5万元中的4.4万元补交税款,剩余的7万余元,李某个人据为己有。2004年6月,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2.5万元现金及价值5000余元的赃物。

  2004年元月,延安市体育局经延安市人民政府同意,省体彩中心经陕西省财政厅批准,在延安市发行1000万元即开型体育彩票,由延安市体彩管理站具体负责,随后被告人李某代表延安市体彩管理站与省体彩中心签订了彩票销售合同,合同规定,延安市体彩站负责回收中奖彩票及兑奖工作,同时对体彩销售中弃奖的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在彩票销售前,被告人李某明知杨永明是个人承销,却违反有关规定,将二次中奖信封交由杨永明保管,此后,杨永明通过强光照射信封,掌握了大奖信封编号,并于开奖期间,通过负责大奖兑付的孙承贵、王长利、刘小岗、白玉亭等人骗取奇瑞轿车四辆,价值69万元,在延安地区的体彩销售结束后,共产生弃奖34万元,被告人李某又违反有关规定,将上述弃奖交给杨永明个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及书证,相关借款凭条、退税凭证、国家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职务证明、李某的供述及追赃情况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接受杨永明贿赂7万余元;另外李某在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放弃监管职责,致使杨永明等人诈骗得逞。并违反规定将应收归国家所有的34万元弃奖交给杨永明,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当庭未作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承认属实,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李某受贿数额有误,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并认为李某属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好,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2001年5月,陕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聘任被告人李某为省体彩中心延安市管理站站长。2002年3月李某被延安市体育局党组任命为该局产业科科长。在2004年元月份在杨永明承销延安市体育彩票销售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从延安体彩站出纳杨志凯处领出现金41.52万元,将其中的30.5万元用于支付体彩销售费用。元月底,杨永明(另案处理)在结算销售费用时,为感谢李某在他承销体育彩票时对他的关照,将结余的11.02万元发行费送给李某,李遂将此款收受,2004年5月份李某在与省体彩中心结算时将收受的11.02万元中的2.6万元补交了税款,又将应补交的1.86万元公益金交给出纳杨志凯,剩余的6.56万元,被告人李某据为己有,并将大部分赃款挥霍。2004年6月,延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扣押了2.54万元现金及价值5000余元的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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