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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行为在什么情况会构成受贿?

2015-09-24 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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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涉房受贿案件,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在卖房方或买房方碍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利用职务之便,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或明显高于市场价卖房的现象。那么如何认定实务中出现的这种现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犯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购房受贿

  一、关于涉房受贿案件,实践中定罪量刑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

  在实务中,可能会在卖房方或买房方是否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买房或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卖房、界定房价属于“明显低于”或“明显高于”的依据等方面。

  例如一起受贿案,黄某是山东某市公安局的副局长,看中了一个当地开发商开发的别墅,这个开发商正好曾有求于该副局长,于是想趁机感谢黄某,同时想将来与黄某保持一个良好的关系,于是就给黄某打了折扣,优惠了100万元把其中一套别墅卖给了黄某。

  后黄某因涉嫌其他几起受贿案被刑事拘留,于是就将这个低价买房的事给牵出来了,检察院请省物价评估中心对房屋评估,得出一个市场价格,检察院就将鉴定价与实际购买价进行比对,得出实际购买价低于鉴定价80万元的结论,于是就将80万元算入到黄某的总受贿额中去。

  二、检察院以现今的评估价与当时实际购买价比对似乎不妥,这牵扯房屋升值或降价的问题,那又如何确定哪些是行为人不当获得的利益?

  将低价买房纳入受贿也是源于上述的2007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的,以受贿论处。

  此前低价买房并未作为犯罪处理,现在立法了,又加上反腐的高压态势,于是出现该类案件井喷。此外,很多官员的固有观念认为,直接伸手索要或 无偿接受财物,是要不得的,这是违法犯罪,而在有合同约定,并支付了对价的情况下,不可能构成犯罪,开发商无非是看在自己的面子上,给了一定的折扣而已。

  在一些涉房型受贿案件中,司法机关在认定房屋差价几乎是清一色地将涉案的房屋在事发后拿去作价格鉴定,后将鉴定价与实际购买价进行机械地比对,只要得出差价,就将差价作为受贿金额移送起诉,这样粗糙的作法,反而给辩护留下一些空间。

  经过阅卷及调查后发现,小区内同一户型、在同一时期出售时,虽然比被告人所购的价格略高,但远低于司法机关使用的鉴定价,因此在辩护时 提出:房屋差价应该是通过与实际交易行为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比较得出的,这个比较是涉案房与小区内同时期、同户型其他房屋的售价进行比对,而不是事后通过对同一个标的物进行价格鉴定得出的。

  如果能找到交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不用鉴定,就可得出是否存在房屋差价的问题。这个辩护理由最终被法院采信了,法院认为:市场价格包括商品 经营者事先设定的针对不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应以此作为市场价格,并据此计算是否存在房屋差价款。这样一来,该案受贿金额因此大幅降低,此案例律师的辩 护意见对法院客观公正处理类似房屋差价受贿案产生了积极影响。

  三、什么情况下是明显低于市场价购入或明显高于市场价出售?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明显低于市场价?有什么样的考量标准,的确是个问题,市场价一百万的房子,打八折,八十万购得,算不算明显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从合同法角度看,存在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高价,合同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目前可以此为标准来判定是否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如果一份房屋交易合同,《合同法》都认为是可以撤销的,只能认定这是一种非常规交易,而《合同法》还是保护这种交易的,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将有支付对价行为定为受贿,从法理上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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