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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2012-12-18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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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把任何不正当利益都作为贿赂的犯罪对象,司法机关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而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职务权力廉洁性的侵犯,它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

商业贿赂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理论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把任何不正当利益都作为贿赂的犯罪对象,司法机关难以掌握定罪量刑的标准,从而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本质是职务权力廉洁性的侵犯,它破坏了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廉洁性,干扰了国家职能的正确实施,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所以,受贿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不能只以所收财物数额大小来衡量,它不像财产犯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数额来衡量的。现行刑事法律以财产犯罪的处罚标准来衡量贿赂犯罪,没有全面揭示贿赂犯罪的本质。实践表明,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为本单位购买物品时,接受对方的财物价值甚至不足立案标准,但却因此给本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公务人员在经济往来中,接受对方提供的性贿赂,而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本单位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仅因为其谋取的财物数额不大或不是财物,而不以受贿论处,无疑不利于我们正在开展的反腐败斗争。虽然,刑法以受贿财物的多少来作为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便于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操作,但这种定罪量刑的标准缺乏科学性,实际上刑法典中的许多犯罪,都是以情节严重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并没有影响司法机关对这些犯罪的处理。

不可否认,司法部门在实践中以量化的财物为标准来定罪量刑,简便易行,但如果仅从便于操作出发,否认与财物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其他不正当利益作为贿赂的范围,其结果必然放纵大量的腐败分子。对于经济犯罪案件,犯罪的金额是定罪量刑的依据,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而要同时衡量其他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更何况受贿罪不同于一般的经济犯罪,其对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程度主要以对国家、集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治后果及社会道德等来衡量,即以犯罪情节作为衡量的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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