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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罪怎么取证

2020-03-21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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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工作或生活中许多人为了名利会向他人进行贿赂的一种违法行为,其中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商业贿赂罪怎么取证?更多关于商业贿赂罪怎么取证及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的内容请继续阅读以下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

  一、商业贿赂罪怎么取证

  1、注重在初查环节收集证据。

  初查是否扎实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与案件质量的高低,因此要制定精细化的初查方案。一是注重查明案件细节。对案件时间、地点、人物要通过搞准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力争形成先证后供、以证促供、以供印证的良性循环。二是要注重获取关键物证。要围绕犯罪嫌疑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外围取证,把主要关键性证据固定在初查阶段。三是侦查方案要及时进行调整。要根据案件及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调整初查方向、对象、重点及措施,避免流失或泛化侦查对象。

  2、注重在讯问中获取言词证据。

  一是要把握好案件的立案时机。要在受贿人尚无心理准备时,果断立案拘捕,使受贿人与外界隔绝联系,从而取得关键性言辞证据。二是重点突破行贿人心理防线。利用政策攻心和感化教育等方式对行贿人进行思想教育,使行贿人放下思想包袱,从而取得可靠的言辞证据。三是要确保证据的确定性。对行贿人和受贿人就行贿和受贿数额不对等、犯罪时间、场景地点不一致等情况,要反复讯问,取得确实、充分的言辞证据。四是要保证证据的全面性。对嫌疑人在不同阶段、不同场合、面对不同审讯人员所作的不同供述详细做好笔录,形成书面文字或制作录音录像,并将这些资料全面收集、整理、归类、移送。

  3、注重做好集中取证和外援取证。

  在侦破窝案串案后,要以集中取证的形式快速取证。在取证工作中遇到有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愿意如实作证的时候,要巧妙寻找外援帮助取证。自侦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合作交流。坚决摒弃办案拖拉、战线过长等现象,在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的前提下,整合侦查资源,依法快侦快判,避免不必要的意外出现。

  4、注重做好衍生证据的收集。

  “一对一”行受贿案件的直接证据主要依据行贿人的证言和受贿人的供述,而言词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处于不稳定状态。由于行受贿案件主要证据呈现单一性,要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或行贿人翻证的出现,必须对衍生证据进行收集与固定,要做到及时、全面、深入,真正穷尽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可利用性,将独立的一对一的行受贿证据发展成为体系完善、相互印证、环环相扣的树状证据体系。

  5、注重运用科技手段收集证据。

  刑诉法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侦查部门需不断加强科技强侦,加快电子取证、手机定位、话单分析及心理测试等装备的应用。应以市级以上单位为依托,以基层单位为基点,构建包括通讯、房产、银行和社保信息等信息集中性技术侦查平台,提升侦查部门的取证能力。

商业贿赂罪怎么取证

  二、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

  针对前述刑罚威慑效应减弱的种种情形,从合理增强刑罚威慑效应的角度,笔者提出惩治和预防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对策:

  (一)所有商业贿赂犯罪原则上均应明文规定罚金刑。

  刑罚应具有个体差异性,才能充分显示其威慑效应。商业贿赂犯罪的行为人具有较大的贪利欲望,对这类罪犯适用罚金,更能阻却其犯罪。因此,我国刑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均应规定罚金刑,同时,规定的罚金刑应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具体设想如下:

  一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牵涉商业贿赂的犯罪均应在刑法条文中规定罚金刑。二是单位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应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罚金,即凡自然人涉及商业贿赂犯罪均应判处罚金。三是情节较轻的贿赂罪也应判罚金。即使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轻罪也应判罚金。四是罚金刑采用倍数罚金制。罚金刑应具有明确的操作性和一定威慑力,因此,笔者建议采用倍数罚金制,例如,可判处贿赂犯罪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在实践中,一些罪犯可能没有能力交纳全部罚金,但是,为了表明国家对这类犯罪的否定评价,也应明确判处。

  (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应适当扩大,同时应明确相关的配套执行规定。

  没收财产刑对商业贿赂犯罪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它是预防商业贿赂犯罪不可或缺的刑种。根据现行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所存在的欠缺,应采取立法措施予以完善,具体设想如下:一是凡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贿赂罪均应规定并处没收全部财产。主要罪种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受贿罪,行贿罪。对于已规定没收全部财产的法律条文,不必再规定罚金刑。二是凡被判三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贿赂罪均应规定并处没收部分财产或并处贿赂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三是没收财产刑一律规定“应当并处”没收财产,而不应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样的规定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防止执法不统一,同时,它加强了没收财产的威慑力。四是明确没收财产刑执行的相关规定。在全部没收财产时,刑法应有条文详细规定“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应保留的必需生活费用包括房产,且计算标准应略低于犯罪地平均生活费用,且计算年限不高于5年。没收的房产应归国家所有,犯罪分子的家属无自己房产的,可从没收的房产中划50平方米以下居住空间让其家属暂住5年至10年,但应按当地廉租房的最低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三)严格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对商业贿赂犯罪滥用缓刑,应在刑法上明文限制缓刑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刑法应明文规定,只有在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以及退赃表现很好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对商业贿赂犯罪也应尽量不用缓刑,以树立刑法的权威性。

  (四)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应更严格。

  犯商业贿赂犯罪的人曾具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文化素质往往较高,这类人在服刑完毕之后,一般不会去实施暴力犯罪、治安犯罪和其他犯罪,因此,一般不会影响社会的稳定。但由于这些人往往有较大的关系网,很容易通过疏通各种关系而获假释、减刑或监外执行,因此,为了防范这类人利用关系获得提前释放,也为了加强刑罚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人的威慑力,我国刑法对假释、减刑、监外执行等刑罚执行制度应明文规定更高的适用条件和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五)犯商业贿赂犯罪的罪犯在监狱里不得特殊化,应与其他罪犯同等处遇。

  为了防止触犯商业贿赂犯罪的官员在监狱获得特殊处遇,维护刑罚的威慑效应,刑法应明文规定,所有罪犯在服刑期间应具有同等处遇,不允许罪犯有特殊的处遇,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例如,患病和哺乳婴儿者,另有特别规定)。

  (六)对于原来在国有单位工作的罪犯,在其被适用缓刑后,应开除其公职。

  对罪犯开除公职,这是一种非刑罚处理方法。对原来在国有单位工作而被适用缓刑的商业贿赂罪犯开除公职,剥夺其享受国家给予的各种工资、福利待遇,同样是一种相当重要的行政处罚手段,它也可以辅助刑罚产生威慑效应。为此,有关行政法规或政策应明确规定,对于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的、因贿赂行为被适用缓刑的罪犯,应开除公职。

  (七)刑满释放后限制和监督消费。

  由于不少商业贿赂罪犯在被司法机关抓获前已藏匿赃款赃物及其他财产,司法机关在判处没收其全部财产后,并不能真正没收其全部财产,罪犯在刑满释放后还会将藏匿起的财物拿出来享用。为了抑制犯罪分子的“犯罪之乐”,刑法应规定,罪犯被没收全部财产后,如果查明其刑满释放后所拥有的财物属于其被没收财产之前所拥有的非法财产,司法机关应将这些财产追收。同时规定,被判处没收全部财产的罪犯与民商法的破产人一样在消费等方面应受到监督和限制(如不能高消费等),违者应受到一定处罚。

  三、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其一,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赢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

  其二,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排挤竞争对手或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这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关键。

  其三,客观方面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其手段主要表现为“回扣”,即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交易对方或其他影响交易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秘密支付钱财或给予其他好处的行为。回扣的表现形式一般有三种:a、现金回扣;b、实物回扣;c、提供其他报酬或服务。

  其四,商业贿赂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其行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了禁止以贿赂手段进行购销的规定,可以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构成犯罪,则依据刑法中与受贿相关的罪名进行处罚。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商业贿赂罪怎么取证”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上,我国刑法对涉及商业贿赂的犯罪均应规定罚金刑,同时,规定的罚金刑应具有明确的可操作性。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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