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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古交市安监局因单位受贿罪被罚10万元

2012-12-18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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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昨日(28日),古交市安监局因单位受贿罪被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处罚金10万元;该局原局长康和平犯单位受贿罪,考虑其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审理查明,在2005年全省煤矿限期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承揽了古交市部分煤矿的安全评价业务。在开

昨日(28日),古交市安监局因单位受贿罪被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处罚金10万元;该局原局长康和平犯单位受贿罪,考虑其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法院审理查明,在2005年全省煤矿限期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期间,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承揽了古交市部分煤矿的安全评价业务。在开展此项业务的过程中,古交市安监局从人力、吃住、车辆及协调煤矿方面给予了该设计研究院很大的帮助。在此过程中,古交市安监局原局长康和平未经单位集体研究便向该设计研究院原院长孟真威提出购车的要求。2005年9月的一天,孟真威在其办公室交给康和平现金14万元。康和平未将此款交回单位,也未向单位汇报说明,而是将此款个人保管至2006 年3月。2006年3月29日,康和平安排其单位财务人员解某从会计阴某处借款13万元(此款为古交市安监局替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代收,暂存于古交市安监局的评价费),连同孟真威给其的14万元一并交给解某,后解某将该款以古交市安监局的下属企业——古交市地方煤矿测绘技术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一辆本田牌越野车,并上户为该公司。

法院认为,古交市安监局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康和平作为该单位的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鉴于康和平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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