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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管辖与应对办法

2016-05-25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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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情况。触犯重婚罪分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婚姻,二是事实婚姻(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长期以夫妻共同生活的)。

  案情:

  女方甲与男方乙于1996年登记结婚,育一子。后男方乙方到外地城市创业,几年后女方甲发现陈某常年不回家,竟一日带着一个女人到家中。后经多方打听,甲得知乙与该女性已长时间住一起,并生了一女。在该女性的村中,乙与该女性已举办过民俗婚礼,村里人都以为他们是夫妻。

  同时,乙向甲提出离婚,甲不答应。男方乙遂向其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女方甲咨询本律师后,向法院控告乙犯重婚罪,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法院以证据不足,未受理。后经本律师及女方甲的共同努力,由公安部门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乙犯重婚罪,依法追究了乙的刑事责任。

  难点:

  所谓重婚罪,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情况。触犯重婚罪分两种情形:一是法律婚姻,二是事实婚姻(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而长期以夫妻共同生活的)。

  1、取证难度大。属于自诉案件,需受害人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的证据。但在现实当中,很少有人愿意出来作证,村委会也不愿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于保护患者的隐私,除非由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来查询,因此受害人无法取得有实质性价值的证据。

  2、关于重婚罪管辖权法条未有统一的规定,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1983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发了《关于重婚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在该通知中第四项规定“对于被害人或者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有关单位就重婚案件提出的控告或检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重婚案列入“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虽该条又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以上条文中,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应由法院直接受理。如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会有两种情况出现,可受理也可不受理。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中交叉无统一,令受害人会处于求告无门的境地。

  总结:

  1、根据法理“后法优于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婚姻法第45条之规定,应优先适用,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侦查;

  2、作为受害人一方注意收集对方犯重婚罪的线索,如视频,村委、居委的证明等,若可以收集到,尽可能的收集。如公安机关不予受理,那么做好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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