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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与人同居生子 男子被判重婚罪

2015-08-28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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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日前,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重婚罪案件。遵义县人卢某在与妻子梁某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子同居并生下一女,被判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卢某与梁某于2008年2月相识相恋,2013年7月在遵义县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一子。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卢某遂外出打工。打工期间,卢某与张某结识并发生两性关系,后卢某回到遵义。2014年10月,张某因怀孕来到遵义,卢某答应照顾她,两人在遵义租房一同居住。2015年2月,张某在医院生下一女。

  庭上,卢某辩解称与张某生下一女是事实,但是两人并未以夫妻名义同居,住在一起只是为了照顾张某待产,也没有打算结婚。张某生下孩子后,带着孩子离开了遵义。

  原告举证医院的诊疗记录,张某在遵义某医院诊疗时,她与卢某向医院工作人员称系夫妻关系。另外法院查证,卢某为张某安排租赁房屋时对外称其为女朋友。

  法院审理后认为,证人证言证实了张某自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间经卢某安排借住于租赁的房屋内,且卢某自2015年2月后与张某同居于一室,直至张某离开。故认定双方有同居之事实,且同居期间相互以夫妻身份对待。证人证言、医院诊疗记录显示被告人与张某同住期间,对外有宣称二人系夫妻关系的行为,故卢某关于其未与张某以夫妻关系名义同居的辩解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卢某在与他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以夫妻关系名义共同居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卢某已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审理中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进行了供述,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故判处上述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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