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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与人同居生下三子女

2015-06-29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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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92年被告人伍某经人介绍认识胡某,后两人共同居住在福建省莆田市。1993年至1998年间,两人先后生育三个子女。2007年6月1日,伍某与胡某补领了结婚证。2010年初,被告人伍某在泉州务工时认识了泰宁籍的男子,后两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于2011年12月4日,生育一子。此前被告人伍某向泰宁籍男子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直至2014年3月,因孩子需上户口,才将此事告知泰宁籍男子,并取得其谅解。2014年4月28日伍某与胡某协议离婚,同年5月4日伍某与泰宁籍男子领取了结婚证。经鉴定,被告伍某与泰宁籍男子所生育的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14年4月23日,被告人伍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审理: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案发后,被告人伍某自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为此,泰宁法院以被告人伍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评析: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伍某本已有家室,并育有三个子女,在外出务工时,隐瞒婚姻事实,却又与他人同居生子,她的行为已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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